单身狗保护法

为保障单身人士的合法权益,尊重个人生活选择自由,促进社会多元包容与和谐发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为保障单身人士的合法权益,尊重个人生活选择自由,促进社会多元包容与和谐发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本法所称单身公民(俗称"单身狗"),是指已达法定成年年龄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未处于法律认可的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的自然人。
第三条
社会、家庭及个人应当共同尊重和保障单身公民的合法权益。禁止任何形式的基于单身状况的歧视、侮辱、不当催婚或变相施加压力。
特别条款
未经单身狗许可,不得在其面前炫狗粮。单身公民的人格尊严、生活安宁与自主选择权神圣不可侵犯。
第四条 单身狗权益的终止和再生
2只单身狗确认爱慕关系后,自动退出单身狗保护法的保护。任何人员都有随时成为单身狗的权利,任何一方发出分手通知即完成单身狗身份的华丽转变。
特别条款
鱼塘狗脚踏多条船,不是单身狗,不受本法保护,可痛打落水狗。

第二章 基本权益

第五条 人格尊严与选择自由权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单身状态为由,对公民进行贬低、嘲讽、人格侮辱或实施精神压迫。公民享有单身的权利,任何干涉行为均违背本法的行为。
第六条 生活安宁与隐私权
单身公民享有其个人生活、情感状态、社交安排不受无端窥探、打听、评议及公开传播的权利。未经本人明确同意,禁止以"关心"为名频繁进行 intrusive 的催婚、介绍相亲等侵扰行为。
第七条 平等消费与发展权
在住房、信贷、旅游、餐饮、公共服务及其他消费领域,经营者不得设置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性条款或价格(如"单身附加费"、"仅限情侣/家庭"的歧视性优惠)。单身公民享有平等获得经济资源、职业发展和社会参与的机会。
第八条 特定情形保障权
在家庭聚会、节假日等场合,单身公民享有免受集体催婚、对比、说教的权利。其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特定社交活动的意愿应受尊重。国家鼓励弘扬多元家庭观念,淡化"单身焦虑"的社会氛围。
第九条 情感健康权
国家支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,为有需要的单身公民提供心理健康支持。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散布"单身有害论"、"不完整人生"等不当言论,损害单身公民的情感健康。

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

第十条
公共服务机构、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,在组织活动、分配福利时,应确保不以"情侣"或"家庭"作为基本参与或享受单位,避免变相排除单身公民。

第四章 救济与责任

第十一条
任何公民的单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依法进行申辩、投诉,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,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二条
违反本法规定,对单身公民实施歧视、侮辱、严重干扰其生活安宁或造成其他损害的,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三条
本法所称"不当催婚",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,持续施加压力迫使或诱导其进入恋爱、婚姻关系的行为,具体认定需结合行为频率、方式、后果及当事人主观感受综合判断。
第十四条
本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