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条 人格尊严与选择自由权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单身状态为由,对公民进行贬低、嘲讽、人格侮辱或实施精神压迫。公民享有单身的权利,任何干涉行为均违背本法的行为。
第六条 生活安宁与隐私权
单身公民享有其个人生活、情感状态、社交安排不受无端窥探、打听、评议及公开传播的权利。未经本人明确同意,禁止以"关心"为名频繁进行 intrusive 的催婚、介绍相亲等侵扰行为。
第七条 平等消费与发展权
在住房、信贷、旅游、餐饮、公共服务及其他消费领域,经营者不得设置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性条款或价格(如"单身附加费"、"仅限情侣/家庭"的歧视性优惠)。单身公民享有平等获得经济资源、职业发展和社会参与的机会。
第八条 特定情形保障权
在家庭聚会、节假日等场合,单身公民享有免受集体催婚、对比、说教的权利。其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特定社交活动的意愿应受尊重。国家鼓励弘扬多元家庭观念,淡化"单身焦虑"的社会氛围。
第九条 情感健康权
国家支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,为有需要的单身公民提供心理健康支持。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散布"单身有害论"、"不完整人生"等不当言论,损害单身公民的情感健康。